欢迎访问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_烟台律师咨询-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笔记

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平和园地 > 律师笔记 >

刑事辩护视角浅议下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19-08-23 08:27 编辑: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董明军

  改革开放40年,是我国民营经济高速发展的40年。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起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建立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企业功不可没。

  一、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党和政府的基本政策。

  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党和政府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和支持是一贯的。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xi.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党的十.九.大又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逐渐被党和国家所重视,并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予以确认。2017 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2018年11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即保护民企“20”条);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强调提高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2018年11月1日xi.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再一次提到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这一点丝毫不会动摇。

  二、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现状分析。

  虽然民营经济蓬勃发展,但也付出了代价。由于中国市场法律的不完善,尤其是法治不健全及司法相对不公,导致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极高,而所有这些风险中,刑事风险是最重要的,不少企业家为此身陷囹圄之灾,不少企业也因此停产倒闭,这种结果让人心痛。有人戏称,“中国的民族企业家不是已经走进了监狱,就是在走向监狱的路上。”这种说法对中国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虽然有扩大之嫌,但中国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之大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编制的《2017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分析,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上传的刑事判决案例中,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案例2319件,整体数据情况如下:在本统计年度中,企业家犯罪248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375,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15.1%,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2106,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84.9%。在本年度2481次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2292人。其中,犯罪的国有企业家共308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13.4%;犯罪民营企业家共1984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86.6%。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家犯罪所占比重较大。

  2017年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分别是: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计1311次,占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62.3%。所犯罪名集中体现在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九个罪名。2.侵犯财产罪,共计353次,占本年度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16.8%。所犯罪名集中体现在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等四个罪名。3.贪.污贿赂罪,共计301次,占本年度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14.3%。所犯罪名集中体现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十个罪名。而2016年的统计结果为: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计1007次,占当年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58.7%;2.侵犯财产罪,共计417次,占当年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24.3%;3.贪.污贿赂罪,共计170次,占当年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9.9%。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到,民营企业家构成贪.污贿赂罪的数量和比例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增长迅速,而其中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触犯频次及占比均十分可观,占据民营企业家构成贪.污贿赂罪的绝大多数。除此之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触犯频次及其所占比例也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2017年民营企业家构成侵犯财产罪共涉及4个具体罪名中,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高发,表明我国民营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不十分完善。

  三、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的特点

  通过对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的分析,可以发现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具有如下

  几个方面的特点:

  1. 刑事风险范围广。按照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编制的《2017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分析,民营企业家可能涉嫌的罪名达到75个罪名,分散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方面,贯穿企业设立、出资、经营、利润分配、工资发放、纳税、知识产权使用、股权转让、融资、注销终止等全部过程。民营企业家在企业的设立到经营到注销这一过程,随时可能会触犯刑律而被追责。尤其在国家加大了对经济领域的刑法控制后,不少企业家因此身陷囹圄,蓬勃发展的企业突然中断。

  2. 刑事责任的双重性。我国刑法把企业自身的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企业的刑罚为罚金刑,但同时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刑。这种处罚方式造成的结果就是同一个犯罪行为,既要追究企业的责任,又要追究企业家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 后果的严重性。正是因为民营企业取得不菲业绩,所以在遇到刑事风险时,所遭受的打击也是严重的。民企与国企不同,国企即使涉嫌犯罪,在追究刑事责任后,企业依然存在,可通过组织人事安排,另行组建领导班子,企业依然可以经营。而民企不同,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往往会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真是“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让人痛心疾首。

  4. 社会影响较为恶劣。通过统计,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大多集中在融资类犯罪、背信类犯罪和腐败类犯罪,这三类犯罪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吸引大众眼球,侵害的群体也较为广泛,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5. 刑事风险成本较低。我国长期以来,受“重公轻私”思想的影响,刑法对民营企业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制明显要弱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家犯罪形势与监察部门的“弱监管”状态和司法部门的“冷处理”态度有较大关系。其主要表现为同类行为的不同定性以及同类犯罪的不同量刑,导致民营企业犯罪成本过低。

  6. 救济途径的单一性。民营企业除了有行业管理和业务分管之外,没有其他方面的监管,大部分要靠自觉。这就造成民营企业家对风险的预防不够重视,对违法行为有侥幸心理,缺乏事前的监管和预防,导致事发后救济途径的单一。

  四、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出现的原因。

  1.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必要了解。

  在民营企业运营过程中,民营企业家对于刑事法律风险以及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缺乏必要了解。我国的民营企业,90%以上都是中小微企业,对这些企业而言,追求利润是唯.一目的,在这种思维方式指引下,就没有风险意识这个概念。虽然近几年来,不少民营企业配置了法律顾问,但在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法律顾问并未起到预期效用,绝大多数时间成为企业内的“透明人员”,而企业管理层对于法律顾问所咨询的主要范围也集中在民商领域范围内,对于刑事法律范围缺乏必要的了解。而且法律顾问大多是充当一个救生员的角色,企业往往是遇到了法律问题,才想到法律顾问,平时的经营则不会过问,没有让法律顾问真正充当防火墙的作用,没有将法律顾问的真正作用发挥出来。大部分企业家认为只要认真搞经营,顶多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最后的保障法,所有的实际问题都有可能演变为刑法调整的范围,也就是构成犯罪。刑法的罪名较为全面,体现在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刑法调整的范围也比其他部门法要广;一旦触犯了刑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会更重。民营企业家在重视经营风险而不重视刑事风险的思维下,导致其在刑事犯罪过程中并不了解其非法性质,或是不了解刑事犯罪的严重性与相关具体处罚规定,甚至用“花钱免灾”的思维应对刑事风险,显然不符合客观实情。

  2. 民营企业内控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缺失。

  民营企业为了保证资产的有效性,在人员构成上往往是家族成员居多,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呈现较强的“一言堂”特点,管理制度不规范,企业法人的独立意志性较为模糊,经营者的意志往往就是企业法人的意志,使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明显增.高。在实践中,多数民营企业未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机制,没有完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机制。或虽有上述架构,但均没有得到落实。有的名义上有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但形同虚设,达不到应有的作用。还有的民营企业从成立至今都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长就是总经理,监事会也只是在工商登记时提交了资料,并未真正设立。可见,很多民营企业的组织结构、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亟待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急需规范化运行。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监督,民营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缺乏或软弱,对滥用权利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是民营企业权利滥用、刑事风险增加的原因。

  3. 民营企业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资信良莠不齐。

  诚信与责任是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内涵,而当下民营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日益突

  出,民营企业间资信状况也是良莠不齐,影响民营企业整体形象。许多民营企业家着眼于利益,违背道德价值,诱发大量拖欠款项、弄虚作假、民间借贷等经济矛盾,当这些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演变为刑事犯罪。

  4. 政府层面缺乏有效监管。

  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

  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更重要的是,民营企业也为增加国家税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政府部门在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中,往往仅是强调了税收的重要性,对行业管理和依法经营缺乏必要的手段。这也导致民营企业家在思想层面认为只要增加利润、依法纳税就不会有其他刑事风险。正是由于政府层面的监管缺乏,导致民营企业家的大部分刑事风险没有很好的做到事前预防,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

  5. 思想观念错位,没有形成正确的政商关系。

  不少民营企业家为了谋取更多的不当利益,不从市场公平竞争角度出发,不

  去考虑技术研发、产业革新、产品换代争夺市场,而是盯紧了个别政府部门的个别官.员,利用不正当的关系进行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而个别政府官.员没有守住底线、把好分寸,不是从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大局出发,而是片面的考虑一己之利,搞起了权钱交易。这与xi.总.书.记强调的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背道而驰,难逃法律的追究。

  五、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措施

  在目前党和政府大力发展民营企业的背景下,加强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工作尤为重要。

  1. 提高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

  民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在于企业家的认知,只有他们在做出决策时仔细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能降低企业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应该对企业家进行刑事法律培训,使其不仅关注民商法,也要注重刑法,并认识到刑法不仅是用来惩罚其不当行为的,也是用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只有认真遵守法律,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2. 加强刑事风险的宣传。

  国.家级政府部门在强调民营企业的贡献的同时,也要加强普法教育,要让民营企业家产生红线底线思维。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将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重要法律法规印编成册,送法进企业。同时,将典型案例公布于众,起到警示的作用,以案说法,让广大企业家真正了解刑事风险。

  3.改善司法环境,推动民企司法保护和服务

  近年来,“一部两高”多次出.台文件和指导案例,强调改善民营企业司法环境,推动民企司法保护和公共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在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涉民企诉讼中应当注重“三个审慎”,即“审慎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审慎发布涉案企业新闻信息”。如此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对企业合法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促进企业自救,为化解纠纷提供物质条件,也可以减少企业的一线劳动者、上下游合作方、其他投.资主体的利益损失。

  4.聘请法律顾问,加强刑事风险防控。

  很多中小型民企聘请的法律顾问都只注重企业行为的民商事法律风险,而忽略了刑事法律风险,并且不擅长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因此,在聘请的法律顾问团队中,应当包括了解刑法专业的人员,通过对关键岗位的人员开展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培训,使之了解刑事法律风险的特性和危害,针对刑事法律风险点制定防控方案,并定期进行风险防控复查,为民企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切实保障。

  5.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政府官.员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要在守住底线、把好分寸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人民团体、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积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改革创新。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春风沐浴下取得了高速发展,但民营企业家遭受的刑事风险却不容乐观,近几年还呈现出上升的态势。xi.总.书.记强调:“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家要利用好党和国家的政策,摒弃不合时代要求的错误思维,社会各界形成联动,为民营企业的更好发展创造优异的环境。

  ​

总部电话:0535-6644014 总部地址:烟台市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16楼 分所电话:0535-63753477 分所地址;开发区金沙江路29号宏源商务大厦1201室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11742号-1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386号 网站制作智联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