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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视角下的贩卖毒.品罪

发布时间:2018-03-08 16:00 编辑: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近几年来,毒.品犯罪在我市呈现逐年增长之势,律师依法为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好辩护工作尤为重要。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节罪名),共涉及到11个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这11个罪名当中,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较为常见,其中贩卖.毒.品罪所占比例较重。现从律师的视角谈一下贩卖.毒.品罪。
  一、 贩卖毒.品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也包括以贩卖为目的的收买毒.品。《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一律定罪科刑,这是刑法所有条文中唯一明确规定的行为犯。贩卖.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国家队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内非法转手倒卖毒.品,销售毒.品或为贩卖为目的的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犯罪对象为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指的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阴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 贩卖毒.品案件的定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贩卖毒.品罪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贩卖毒.品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对于一般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贩卖毒.品罪,这一点无需置疑。但对于吸.毒者贩卖毒.品即通常所说的“以贩养吸”的处理,需要特殊对待。
  通常情况下,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就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对于吸.毒者购买毒.品后未明确表明是用于贩卖,对此应谨慎处理。这种情况下应重点审查吸.毒者的身份和经历、吸.毒者购买毒.品的数量两个因素。对吸.毒者就为单纯的吸.毒者,没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其购买的毒.品较为合理,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贩卖等目的的,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吸.毒者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就立即转化为以贩养吸者,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贩卖毒.品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至七款对贩卖毒.品罪的处罚做了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1、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②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⑤参与有组织的国家贩/毒活动的。
  2、 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贩卖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单位犯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三、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贩卖毒.品罪案件的辩护要点。
  对贩卖毒.品罪案件,作为辩护人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考虑辩护意见:
  1、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才能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嫌疑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主观明知。贩卖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毒.品而故意贩卖。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不明知,而是被蒙骗,就可以提出行为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
  3、 界定毒.品。贩卖毒.品案件中,毒.品鉴定意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之一,律师在审查鉴定意见时要看清毒.品的品名,应以《刑法》有关毒.品的规定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对涉案毒.品做出界定。
  4、 特情因素。运用特请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这种手段可以为侦察人员及时反映侦查工作所需要的信息,方便案件的侦破。对特请介入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特别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更应慎重。
  5、 立功表现。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顺利侦破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或免除处罚。
  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意见还有很多方面,具体可根据案情逐一分析。
  董明军          
  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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