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12日上午,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民法典专题交流例会在本所会议室如期举行,律所人员准时到会。
本次会议由我所姜晓燕律师担任主讲人,会议培训内容为新《民法典》17大亮点的变化解读。
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新民法典草案分别由1个总则编和“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这6个分编构成。其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其他6个分编。
总则编中有很多内容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今天盘点备受关注的17个亮点。
亮点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亮点二:将“公序良俗”明确为法律原则,取代“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亮点三:首.次提出“绿色(环保)原则”
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亮点四:胎儿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六: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七: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亮点八: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亮点九: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亮点十: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亮点十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亮点十二: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放弃“民事行为”法律概念。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亮点十三: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撤销权,废止“变更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亮点十四: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亮点十五:倡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十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亮点十七:对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本次培训全所律师集中学习了《民法典》17大亮点的变化解读,领悟法律规定中积极平衡权利救济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强化私权保护与兼顾公共利益的主张,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法制保障的发展。有利于本所律师更好地处理和解决相关案件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