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开讲|《民法典》系列学习之----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烟台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15日上午,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民法典专题交流例会在本所会议室如期举行,律所人员准时到会。
本次会议由我所乔智律师担任主讲人,会议培训内容为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相关内容。
1. 明示人格权编的开放式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 人格权受侵害时,六种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 肖像、姓名等人格权中财产利益可基于个体情况进行差异化计算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4. 人体或人体组成部分、遗体可以依规则捐献,但不得进行买卖等交易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 《民法典》此次新增加了两个具体的免责事由,给民事主体更多更宽的行为自由。
一是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这是来自于英美法的免责事由,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的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蹦极等;第.二,受害人对该种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有认识,却自愿参加;第三,受害人因参加该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该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该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备这些构成要件的,即成立自甘风险,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可见,即使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自助行为。这是传统的免责事由,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自力救济。《民法典》在规定自助行为的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对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其实,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中,“等”字即包含了这个意思。例如,客人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店主不让其离开,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这种拘束客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就是自助行为,并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二,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产或者适当拘束人身自由的行为;第四,扣留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须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本次培训全所律师集中学习了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立法理念和相关内容,领悟法律规定中积极平衡权利救济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强化私权保护与兼顾公共利益的主张。有利于本所律师更好地处理和解决相关案件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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