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半月谈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信息不可随意传播
平和刑事团队
背景介绍
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高.效、便捷的网络服务的同时,各种不实、虚假等信息同样充斥网络,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容忽视。为遏制网络谣言、净化网络世界,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其中新增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当前新冠疫情时期,大量的网络信息也充斥着我们的生活。2020年2月10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布实施,其中对造谣传谣犯罪分别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两种处罚罪名。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什么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呢?
01
什么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 定义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处罚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构成要件 ·
第.一,主观是故意,无论是编造者,还是故意传播者,主观都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第.二,客观行为是编造虚假的信息,或者明知道是虚假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其他媒体传播。编造者一般也是传播者,但是传播者不一定是编造者。所以对于传播者而言,需要明知所传播的内容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第三,虚假的信息必.须是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第四,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说明 ·
1.1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虚假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
2.2 编造虚假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3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02
如何认定“虚假信息”?
· 非个人的观点、看法 ·
谣言滋生于信息匮乏的环境,并关涉到某种重要议题,是人们急于做出判断但又缺乏判断依据的产物。信息正是对已经存在或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的呈现、表达或描述,虚假信息就是将客观的事实进行彻.底编造或部分改编。如果言论内容仅仅是个人的观点、意见或价值观的表达,那么该言论一定不是虚假信息,因为人们的看法源于意志的创造,没有辨别真伪的参考依据,对其进行甄别真伪是毫无意义的。因此,虚假信息不是个人的观点、看法。
· 足以使大多数人信以为真 ·
我们日常生活中到处充满着谎言,例如电视广.告大多具有夸张或夸大的成份,而人们不会对电视广.告表达出来的信息深信不疑。然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虚假信息一定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倘若虚假信息的可信度很低或者根本无可信度,那么该虚假信息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就hen低,刑法不会评价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这是刑法作为zui严厉的惩罚措施的特性所决定的。刑法规制的虚假信息一定具备一定的可信度足以使大多数客观的第三人信以为真,否则不能将其归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因此,虚假信息一定具备“足以使大多数人信以为真”的特征。
· 对客观事实做关键性改变 ·
生活中的万事万物是纷繁复杂的,事物之间的界限往往不是泾渭分明、非黑即白,真假一眼就能明断的情况乃为少数,反而常常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形。与客观真实情况完全迥异的言论可归属于虚假信息,那么对真实情况做出部分改变的又该怎样判断?此处可以将真实信息和改编的信息进行对比,如果改编后的信息没有关键性变更,只是细节有出入,则不宜将其定性为虚假信息。法律不强人所难,更不会强求每一个人不说错一句话,只要所说的话有一定依据,没有改变客观事实的关键信息就不属于虚假信息。
03
如何认定“编造、故意传播”?
· 故意的认定 ·
本罪名中仅需讨论传播的主观罪过,因为编造虚假信息的主观意志一定是故意,因此仅需探讨故意传播的主观恶意。有学者认为,刑法规制网络虚假信息可以参考“实质恶意原则”,所谓实质的恶意,即明知所言虚假或毫不在乎地漠视其伪。由于网络传播具有迅速性、无限性的特征,因此将信息传播至不特定多数公众视野的人负有辨别信息真伪的义务,否则违法成本过低会导致虚假的信息泛滥成灾。如果综合内外多方因素能够判断存在实质的恶意,就应当认定存在故意。
· 编造与传播的关系 ·
如果仅有编造行为没有进行传播的jue对不构成本罪,只有编造并传播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才能构成本罪。《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实行行为描述仅有两处,第.一处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第.二处是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上述两处对罪状的描述都存在传播,因此绝.对不能将刑法条文字义做出扩大解释,仅有编造的行为不应构成本罪,否则将超出刑法的打击半径,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04
如何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社会秩序是否包含网络秩序 ·
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空间衔接、融.合、互动已是不争的事实,人们的行为既可以在现实空间中实施,也可以在网.络.空间实施,亦可以同时跨越两个空间实施,可谓网络虚拟空间的现实化和现实社会空间的虚拟化。在这个网络无孔不入的时代我们的生活、工作一分钟也离不开网络,故我们认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评价要素包含网络秩序。
· 以现实化的危害为判断依据 ·
社会秩序包括现实化的秩序和虚拟的网络秩序。认定现实化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相对容易,但认定虚拟的网络秩序严重混乱则较为困难。现实空间的秩序和网.络.空间的秩序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社会秩序通常能反映网络秩序的状态,社会秩序可谓是网络秩序的一面镜子,观察网络秩序在现实空间的落地状况,就可以判断网络秩序是否严重混乱。因此,“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需要以现实化的危害为判断依据。“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可以参考《关于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二条列举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类情形。如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造成上述六类情形的结果,那么就会受到刑法的惩处,“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参照该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处罚。
● 典型案例一
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01
基本案情
Law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1月26日,赵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02
法律后果
Law
后
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020年2月10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 典型案例二
王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01
基本案情
Law
2016年9月23日,王某在未核实交通事故真实伤亡数字的情况下,将微信群中讨论的有关当日在本市梧桐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组编,通过微信账号“186××××9099”在其经营的微赞平台“醴陵掌上论.坛”发布了标题为“醴陵大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内容不实的帖子,具体内容为“醴陵梧桐路,特大交通事故,渣土车与中巴车,车号XX两车相撞,司机当场死亡,还有旅客死亡13人,学生6人,好惨!请各位司机遵守交通信号!”。王某随后将该虚假警情帖子在“AXX吃货群”、“歌健身旅行吃货交友群”、“四海五金工具群”、“肥牛世家吃货群”、“蜗牛网咖玩家交友群”、“肖家帮”等微信群中转发传播,截至2016年9月24日王某删除该贴时,该帖被浏览116267次,转发4994次。此虚假信息广泛传播,误导群众质疑政.府发布的真实消息,混淆视听,致使交警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大大增加,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
02
判决结果
Law
该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编造虚假的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王某将从微信中获取的文字、图片和视频进行组织,形成完整的帖文,应认定其具有编造行为。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主动删除了所编造的帖子,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律师建议
面对网络传言,我们首先要做的不是传播,而是运用科学精神,借助理性思考,听取多方信息,深入分析传言,及时判断出传言的真假,不做愚昧的信谣者,更不当谣言的“扩音器”。维护网络良好生.态人人有责,对于毫无根据的传言,要懂得利用自己的知识驳斥谣言,多些主见、少些盲从,多些理性、少些冲动,让谣言的传播在你这里停止,还原事实真.相。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