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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法律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18-06-25 02:21:47

  问题1:什么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与对方离婚?

  从本案一波三折的情况可以折射出我们法律上对于离婚标准的探讨问题。王/芳经过三次诉讼才解除了与丈夫之间的婚烟关系我们暂且对判决中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不做评论,仅针对本案中三次离婚请求方被准许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问题,分析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实践中影响法官判决的因素。我们先来看一条相当关键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du博、吸蠹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离婚。”

  分析上面的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即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规定所列举的几种特殊情况都是衡量感情是否破裂的特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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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2: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这个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是非常见的问题,怎样才算是夫妻感情破裂呢?

  事实上,评判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标准。其实,“感情破裂”不是一个法律能够评判的问题,我们上面分析的《婚烟法》三十三条的规定给出了部分极端情况,比如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du博、吸毒等恶xi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都可以判断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且出现上面的情况,法院一般就会作出离婚的判决,但夫妻感情破裂绝不是仅仅指法律规定的那么几种情况,更多的是要依靠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的主观判断,比如几次三番的请求法院诉讼离婚等就是一条比较有效的判断标准,本案的法官也就是用了这条标准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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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离婚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支持的概率较小,除了有婚烟法上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考虑给双方一定的时间用于改善夫妻感情,法律规定的时间为六个月,也就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距第.一次生效判决六个月后,同一当事人方可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有些时候,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不是因为双方感情未破裂,而是有可能基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干脆采取消极态度,谈不拢就不同意离婚,不同意离婚,那自然就不会涉及孩子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割。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离婚的一方如要顺利解除自己的婚烟关系,就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双方已经分居,一方在外借房子居住的,要提供租房协议;如双方分室未分房的,双方之前是否有过书面协议。

  二、保留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的证据。有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但不排除私下会与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做沟通、协议,如短/信、邮件、初步协议等。即使最终未能达成协议,也要将相关协商过程和证据保存并提及时提供给法庭。

  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要提供相比于对方自己有优势的证据,如自己的经济状况优于对方,又如剖妇产的证明、对方重大疾bing、或不良生活xi惯等证据,并注意在离婚前的一段时间里,尽可能多的让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这样法院也会基于不轻易改变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考虑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四、为了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时要做个“有心人”,对家庭收入及财产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在分割财产时,因对方隐瞒而少分或未分到应得财产、即便不能知道确切数额,对财产线索要知晓,如银存存折的开.户银行、开.户姓名、银行账号、有价证/券相关信息、公司股权数额等,可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以便分割。当然,不但要知悉现在财产,也要知道是否有债权、债务,不排除离/婚当事人为多分财产制造所谓债务的情形出现。

  故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均应对现有财产及债务做明确说明,以便日后发现有尚未分期的财产重新主张分割,对已有约定的债务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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