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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律师解读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发布时间:2017-10-30 01:25:38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裁剪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裁员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烟台律师事务所概念解读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烟台律师解读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烟台律师解读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法条依据——烟台律师事务所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决方法——烟台律师事务所解决方案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要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说,如果员工不幸沦为被裁减人员的行列,企业是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

  劳动者认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以及经济补偿等因素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熊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被裁减的人员优先录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烟台律师所-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被评为“山东省十佳律师”、“山东省优秀律师”、“烟台市十佳律师”,被省、市司法机关授予“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荣誉称号。相关的法律咨询问题欢迎来电。